9.4 电梯、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9.4.1 电梯、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负荷分级,应符合本规范第3.2节的规定。消防电梯的供电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13. 9节的规定。客梯的供电要求应符合下列要求: 1 一级负荷的客梯,应由引自两路独立电源的专用回路供电;二级负荷的客梯,可由两回路供电,其中一回路应为专用回路; 2 当二类高层住宅中的客梯兼作消防电梯时,其供电应符合本规范第13.9.11条的规定; 3 三级负荷的客梯,宜由建筑物低压配电柜以一路专用回路供电,当有困难时,电源可由同层配电箱接引; 4 采用单电源供电的客梯,应具有自动平层功能。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宜为三级负荷,重要场所宜为二级负荷。 9.4.2 电梯、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供电容量,应按其全部用电负荷确定,向多台电梯供电,应计入同时系数。 9.4.3 电梯、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主电源开关和导线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: 1 每台电梯、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装设单独的隔离电器和保护电器; 2 主电源开关宜采用低压断路器; 3 低压断路器的过负荷保护特性曲线应与电梯、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设备的负荷特性曲线相配合; 4 选择电梯、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供电导线时,应由其铭牌电流及其相应的工作制确定,导线的连续工作载流量不应小于计算电流,并应对导线电压损失进行校验; 5 对有机房的电梯,其主电源开关应能从机房入口处方便接近; 6 对无机房的电梯,其主电源开关应设置在井道外工作人员方便接近的地方,并应具有必要的安全防护。 9.4.4 机房配电应符合下列规定: 1 电梯机房总电源开关不应切断下列供电回路: 1)轿厢、机房和滑轮间的照明和通风; 2)轿顶、机房、底坑的电源插座; 3)井道照明; 4)报警装置。 2 机房内应设有固定的照明,地表面的照度不应低于200lx,机房照明电源应与电梯电源分开,照明开关应设置在机房靠近入口处。 3 机房内应至少设置一个单相带接地的电源插座。 4 在气温较高地区,当机房的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,应采取机械通风。 5 电力线和控制线应隔离敷设。 6 机房内配线应采用电线导管或电线槽保护,严禁使用可燃性材料制成的电线导管或电线槽。 9.4.5 井道配电应符合下列规定: 1 电梯井道应为电梯专用,井道内不得装设与电梯无关的设备、电缆等。 2 井道内应设置照明,且照度不应小于50lx,并应符合下列要求: 1)应在距井道最高点和最低点0.5m以内各装一盏灯,中间每隔不超过7m的距离应装设一盏灯,并应分别在机房和底坑设置控制开关; 2)轿顶及井道照明电源宜为36V;当采用220V时,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; 3)对于井道周围有足够照明条件的非封闭式井道,可不设照明装置。 3 在底坑应装有电源插座。 4 井道内敷设的电缆和电线应是阻燃和耐潮湿的,并应使用难燃型电线导管或电线槽保护,严禁使用可燃性材料制成的电线导管或电线槽。 5 附设在建筑物外侧的电梯,其布线材料和方法及所用电器器件均应考虑气候条件的影响,并应采取防水措施。 9.4.6 当高层建筑内的客梯兼作消防电梯时,应符合防灾设置标准,并应采用下列相应的应急操作措施: 1 客梯应具有防灾时工作程序的转换装置; 2 正常电源转换为防灾系统电源时,消防电梯应能及时投入; 3 发现灾情后,客梯应能迅速依次停落在首层或转换层。 9.4.7 电梯的控制方式应根据电梯的类别、使用场所条件及配置电梯数量等因素综合比较确定。 9.4.8 客梯的轿厢内宜设有与安防控制室及机房的直通电话;消防电梯应设置与消防控制室的直通电话。 9.4.9 电梯机房、井道和轿厢中电气装置的间接接触保护,应符合下列规定: 1 与建筑物的用电设备采用同一接地形式保护时,可不另设接地网; 2 与电梯相关的所有电气设备及导管、线槽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均应可靠接地;电梯的金属构件,应采取等电位联结; 3 当轿厢接地线利用电缆芯线时,电缆芯线不得少于两根,并应采用铜芯导体,每根芯线截面不得小于2.5mm2。